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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2日,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,解读《山东省跨境电商跃升发展行动计划(2023-2025年)》(以下简称《行动计划》)。会上,山东省税务局副局长李亚兵介绍,前期,山东省税务局积极配合山东省商务厅等部门制订《行动计划》,提出了税收助力外贸发展的行动举措。
发布会现场(央广网记者 唐磊 摄)
实行出口“无票免税”政策。根据相关政策文件,在综试区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,通过零售出口(监管方式为“9610”,即B2C模式)的非应征税类货物,没有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,出口环节可以免征增值税、消费税。
实行出口退税政策。跨境电商企业发生“9710”出口业务,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,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免抵退税,外贸企业可实行免退税。
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。跨境电商企业,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,增值税、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,按照4%的应税所得率,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实施高度便利化的出口退税服务。针对跨境电商企业,推出了“非接触”“容缺办”“无纸化”等一系列高度便利化的服务措施,鼓励电商企业采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税、电子化方式管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。
实施“贴近式”“一对一”宣传辅导。实行了“税收顾问”和“退税辅导员”制度,为有政策需求的电商企业,“一对一”开展政策讲解,“手把手”辅导企业正确申报,提醒企业重视出口骗税风险。利用微信、短视频等新媒体渠道,建立了税企联络群,发布了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宣传视频,提高税企沟通效率,让电商企业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,帮助电商企业解决涉税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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